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学生竞赛管理、奖励制度,鼓励教师、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,提升专业技能,拓展综合素质,以赛促训,以赛促学,以赛促创,扩大学校的社会知名度、影响力及美誉度,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章 竞赛分级
第二条 对学生竞赛实施项目化管理,包含在思想政治、创新创业、专业技能、体育、文化艺术等各类竞赛获奖的项目;也包含科学成果及文化艺术展览的作品等。
第三条 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、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,并考虑竞赛的行业背景和高校参与情况,将每类竞赛由高到低分为Ⅰ、Ⅱ、Ⅲ三个级别,具体分级条件如下:
1.Ⅰ级竞赛
Ⅰ级别为重点竞赛。在全国或全省具有广泛影响的科技创新竞赛及技能竞赛,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,在国内外具有很大影响力;对学生培养确实有很大作用、对学校发展确实有较大影响的学生竞赛可以认定为Ⅰ级竞赛。Ⅰ级竞赛由高到低划分为甲、乙、丙三个等次。Ⅰ级甲等竞赛特指中国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;Ⅰ级乙等竞赛特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、“挑战杯”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;由国家部委司局发文主办或资助,或具有明显行业特色且业内认可度极高、对学生培养确实有很大作用的竞赛可认定为I级丙等竞赛。
2.Ⅱ级竞赛
主办单位为国家部委直属单位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(含其他部级专业指导委员会)、全国性的专业团体组织、省厅级部门以及直属央企;赛事范围覆盖全省或多个省份,有多所高校组成代表队参与,有省内或区域内选拔过程;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力、具有较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的竞赛可认定为Ⅱ级竞赛。
3.Ⅲ级竞赛
由市级部门或国内名牌高校组织的校际间竞赛,可认定为Ⅲ级竞赛。
第四条 学校只组织对Ⅰ、Ⅱ级竞赛项目进行认定(Ⅰ级重点竞赛结果见附件1),并对竞赛级别实行年度复审、动态调整和更新。Ⅲ级竞赛项目由相关二级学院参照上述条件自行确定。
第五条 为提高竞赛水平和学生的参与度,Ⅰ级竞赛原则上应举行校内选拔赛和专项培训工作。
第三章 竞赛管理
第六条 学生参加所有校外竞赛,都必须成立项目领导小组,由组长负责组织实施,组长一般由比赛主办方相对应的校内职能部门或学院的负责人担任。指导老师或教练由项目领导小组聘请。
第七条 竞赛实行“一赛一报”制。项目领导小组须在赛前上校内OA系统填写“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校外竞赛申报表”提出申请,按表格内容详细填报参赛项目名称、类别、级别、参赛学生名单和指导教师名单等,提交详细的参赛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告,报学生发展中心审核,学校分管领导批准,方可进行。只有审核、批准并备案的竞赛项目,相关的奖励才能按照本办法实施。
第八条 竞赛项目的指导老师或教练须在申请参赛时同时申报。凡未按规定在赛前申报的不纳入本规定的奖励范围。
第四章 竞赛费用
第九条 学校对I级竞赛进行经费支持,(见附件2),学校视情况给予经费补贴。Ⅱ、Ⅲ级竞赛由二级学院自行解决经费。
第十条 通过审批的项目教师差旅费参照学校财务处文件统一规定进行报账。
学生外出参赛或外出参加赛前集训、培训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伙食补助标准为定额每人每天共80元。由校外单位承担伙食费用或市内交通费用的,除在途期间外,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相关补助。住宿费参照学校财务处文件统一进行报账。
因参赛产生的其他费用参照学校财务处文件统一进行报账。
第六章 竞赛奖励
第十一条 学生奖励分两个方面:
1.按《学生综合测评条例》给予相应综合测评加分奖励;
2.按《学生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》发放特别奖学金,奖学金金额每学期末由学生发展中心汇总,学生处审核发放。
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工作量补贴。学校教师指导学生参加I级甲等、I级乙等竞赛项目的国家级比赛,发放相应工作补贴。标准为每个项目80节课时。指导老师应在确定参赛时,制定相应的指导计划,填写《竞赛指导计划书》,指导老师保证按每周指导不少于4次的频率指导学生,参赛学生按每2周1次的频率填写《竞赛项目训练研究进展报告》,指导老师审阅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。《竞赛指导计划书》和《竞赛项目训练研究进展报告》作为工作量核算的重要依据,在竞赛结束后提交学生发展中心。补贴经费由学生发展中心在学期末汇总后,交人事处审核,统一发放。
第十三条 为保证我校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质量及效果,各二级学院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比赛项目,开设《技能拓展类课程》用于训练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,课程内容分为理论和实操。《技能拓展类课程》面向从校级竞赛中选拔出来的学生,针对广东省选拔赛训练计48课时,计3学分。此项工作由学生发展中心统筹实施。
第十四条 参赛获奖项目,指导老师奖金按照附件3标准发放。每学期末,由学生发展中心汇总,人事处审核发放。
第十五条 奖励以参赛项目(团队或个人)为单位,奖金分配由项目领导小组自行决定,如无特殊说明,分配方式自动设定为第一负责人分配总奖金额的60%,其余项目组成员平均分配剩余的40%的奖金。
第十六条 科学成果、艺术作品经严格筛选,入围参加全国、省级展览(指教育部等中央部委组织或省政府、省教育厅、团省委等上级主管部门),如组委会评奖的,按普通项目奖励标准奖励;如组委会只设展览,不设评奖,则按同级别第三等级奖励。
第十七条 一名教师指导多个项目参加同一赛事的比赛,有多个项目获奖的,奖励金额可累加,但最多不能超过3个项目,以赛前申报、批准名单为准。
1.奖励原则。学校重点对I、Ⅱ级竞赛按照项目进行奖励,指导老师奖励标准参见附件3,学生奖励按照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特别奖学金评分办法》执行。Ⅲ级竞赛项目的奖励办法由二级学院参照学校标准自行制定。
2.奖励要求。只有按照规定流程执行、完成规定填报要求的I、Ⅱ级竞赛项目,才能进行奖励认定和奖金发放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,原【粤轻院学发(2017)1号】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(修订稿)》自动废止,以本办法为基准,具体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。